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绥阳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64号),制定《绥阳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绥阳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局各科、室的信息公开。

其中由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发布的信息:

(一)由本县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与统计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县统计局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统计信息;

(三)县统计局重大活动;

(四)非涉密的县统计局领导活动、讲话;

(五)非涉密的县人统计局全体会议内容;

(六)县统计局人事任免;

(七)县统计局工作大事记;

(八)县统计局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九)县统计局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十)县统计局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公开工作;

(十一)县统计局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工作动态信息等公开工作;对各项政务工作推进跟踪、监督。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县统计局办公室通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和依法指定的主要信息公开场所公开两种形式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绥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县统计局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统计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绥阳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统计局提出申请。

(一) 受理机构

县统计局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统计局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1-26363268

通信地址:贵州省绥阳县行政中心

邮政编码:563300

咨询时间: 8:30—12:00,14:00—1730(周末、法定假日除外)。

县统计局的正式受理机构为县统计局办公室。

(二) 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相应的受理机关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受理机关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受理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受理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统计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