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权责清单(2024年)

统计局权责清单(2024年)

发布时间: 2024-08-06 10:57 字体:[]

   

绥阳县统计局权责清单(2024年)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
(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绥阳县统计局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正)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 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绥阳县统计局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本单位2024年权责清单无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