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统计局权责清单(2022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 (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无 | 无 | 绥阳县统计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正)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统计法》第八条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 ||
2 | 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无 | 无 | 绥阳县统计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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