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绥阳县统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023年绥阳县统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4-18 14:14 字体:[]

2023年绥阳县统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奖励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统计法》第8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奖励


对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先进集体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