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绥阳县统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 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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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奖励 |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统计法》第8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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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奖励 |
对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先进集体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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