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目录
一、绥阳县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二、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资产情况表
(十一)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十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细表
(十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四)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三、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预算安排说明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四)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五)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六)项目支出安排情况
(七)部分专有名词解释
一、绥阳县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绥阳县司法局是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在我县的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及县委全面依法治县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工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三)负责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负责县委、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县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决策论证,为县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审核和法律服务。承办县人民政府作为民事主体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县司法局。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承担县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八)负责拟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九)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管理工作。
(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责调整
1.将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入县司法局。
2.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机关。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绥阳县司法局部门预算单位共计一个:局机关一个;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一个:绥阳县社区矫正中心。除局机关财务独立核算外,社区矫正中心财务不独立核算。
内设机构设置:绥阳县司法局共设 8个股(室)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和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新闻宣传、机要、档案、调研、督办、政务公开、统计、保密、信访、建议提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公文的组织起草、审核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承担拟定司法行政系统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工作;承担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本系统应急调度、协调、指挥工作;承担收集并报告本系统重要动态信息,分析研判影响社会稳定形势,协调处理本系统重大案件和事件。
(二)法治督察与法治宣传股。开展全面依法治县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承办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拟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措施,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组织实施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法治建设工作;接受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承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工作;承担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机关普法依法治理、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三)行政执法监督与复议应诉股。承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县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指导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承担“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协调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指导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局机关负责的法治督察工作;负责局机关“放管服”有关工作;承担派驻政务中心窗口的管理工作;承办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和配套性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承办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调查研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承担经过行政复议后以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应诉工作,调查研究行政诉讼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法律事务股。承担县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工作;参与县人民政府重大项目决策论证,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对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审查县人民政府重大经济合同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县人民政府办理民事法律事务等工作;指导、协调县委、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县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审查各部门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备案审查工作。
(五)基层与社区矫正管理股。承担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承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核准初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相关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刑释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六)律师工作与公共法律服务股(县法律援助中心)。承担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公证工作;负责全县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及法律援助工作者、公证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许可初审和名册编制;承担公证员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指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县公证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负责局机关公职律师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执行;承担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律师执业许可初审工作;承担律师行业监管,指导、监督、实施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执业处理初审工作;指导全县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驻我县办事机构;指导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律师事务所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七)装备财务保障股。负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警车、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承担本系统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公务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局机关的公务接待、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发展规划;指导本系统通信技术网络建设,承担局机关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工作。
(八)政工室。承担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系统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审核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出国(境)材料报批工作;承担本系统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律师、公证员等专项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领导和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警务督察工作;承担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评比表彰工作;承担局机关扶贫开发工作;承担本系统离退休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部门人员构成
截止2020年底,绥阳县司法局总编制人数 51人,其中:政法编制 43人、事业编制 8 人(均不属参公管理);实有在职人员 47 人,其中:政法编制 43人、财政全额补助事业4人;无财政差额补助事业人员;离退休人员 26人,其中:离休 0 人、退休26 人。
二、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详见附件)
三、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预算安排说明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2021年绥阳县司法局年初预算收入合计718.4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18.4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0 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0 万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0 万元,未纳入非税管理的事业收入 0 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0 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 万元,上级拨款(其他资金) 0 万元,其他收入 0 万元,上年结转 0 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718.47万元,其中:功能科目204类(公共安全支出)587.88万元、功能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52万元、功能科目210类(卫生健康支出)35.45万元、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44.62万元。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总额与2020年相比,增加58.55万元。主要原因是:县级加大政法经费投入,司法专项工作经费增加21.13万元、其余由人员经费增加、社保缴费单位部分和公积金单位部分基数调整增加原因形成。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收入总额为 718.47 万元,其中:功能科目204类(公共安全支出)587.88万元,占81.8%;功能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52万元,占7.03%;功能科目210类(卫生健康支出)35.45万元,占4.93 %,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44.62万元,占6.21 %。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总额与2020年相比,增加 58.55万元。主要原因是:县级加大政法经费投入,司法专项工作经费增加21.13万元、其余由人员经费增加、社保缴费单位部分和公积金单位部分基数调整增加原因形成。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支出预算总额为 718.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659.47万元,占 91.78 %;项目支出59 万元,占 8.21 %。基本支出主要是人员经费及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具体为功能科目204类(公共安全支出)528.88万元,占总支出的 73.61 %;功能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52万元,占总支出的7.03 %;功能科目210类(卫生健康支出)35.45万元,占总支出的 4.93%,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44.62万元,占总支出的6.21%.项目经费为单位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产生的专项经费支出,具体为功能科目204类(公共安全支出)59万元,占总支出的 8.2 %。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支出总额与2020年相比,增加 58.55万元。主要原因是:县级加大政法经费投入,司法专项工作经费增加21.13万元、其余由人员经费增加、社保缴费单位部分和公积金单位部分基数调整增加原因形成。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财政拨款总收入为 718.47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 718.47万元,占财政拨收入的100 %;上年结转 0 万元,占财政拨款总收入的 0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18.47万元,其中:功能科目204类(公共安全支出)587.8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81.8%;功能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52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7.03%;功能科目210类(卫生健康支出)35.45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4.93 %,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44.62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的6.21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额与2020年相比,增加58.55万元。主要原因是::县级加大政法经费投入,司法专项工作经费增加21.13万元、其余由人员经费增加、社保缴费单位部分和公积金单位部分基数调整增加原因形成。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绥阳县人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 718.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659.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 91.7 %;项目支出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8.21%。基本支出中功能科目204类(公共安全支出)528.88万元,功能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52万元,功能科目210类(卫生健康支出)35.45万元,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44.62万元。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与2020年相比,增加58.55万元。主要原因是:县级加大政法经费投入,司法专项工作经费增加21.13万元、其余由人员经费增加、社保缴费单位部分和公积金单位部分基数调整增加原因形成。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659.4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639.4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的 96.96 %;公用经费20.0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的3%。人员经费主要是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及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57.62万元,占人员经费的 87.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6.62万元,占人员经费的8.85%;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25.2万元,占人员经费的 3.94%。公用经费主要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含公务交通补贴)20.03 万元,占公用经费的44.28%;资本性支出 0 万元,占公用经费的 0 %。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与2020年相比,增加37.47万元。主要原因是:组织人员调整形成人员经费增加、社保缴费单位部分和公积金单位部分基数调整增加原因形成。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 1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万元,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为9万元(含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2021年“三公”经费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为 1.39 %。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与2020年相比,减少1.2万元。主要原因是: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有关要求,“三公”经费预算进一步压减。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没由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因此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0.03万元(不含车改补贴),较上年增加0.56万元。主要原因:人员变化,定额运转经费随之变化。机关运行经费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项开支,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印刷费、公务车运行及维护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截止2021年初,国有资产合计450.36万元,较上年减少107.75万元(减少部分主要是单位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83.6元原因形成),剔除上述因素,资产总额较上年净增加75.85。其中:流动资产 181.7万元,固定资产 452.26万元,长期投资 0万元,在建工程 0 元,无形资产 0万元,其他资产277.05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无政府采购预算。
(四)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 2 个,涉及财政拨款预算 59万元,均为项目支出预算。
(六)项目支出安排情况
绥阳县司法局2021年项目支出预算为 59万元,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产生的专项经费支出。其中:占比较大的主要是司法专项工作经费项目 40万元,占项目预算总支出的67.79%。
(七)部分专有名词解释
1.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因公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