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各学校,各乡镇(街道)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股室:
《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等制度已经教育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2. 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3. 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4. 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绥阳县教育局
2020年9月14日
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二)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三)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
(四)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情况;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的情况。
(五)工作人员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职业用语规范文明、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服务热情的情况,有无“生、冷、硬、推、拖”现象的存在。
(六)依法行政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文明管理等情况。
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信息的发布管理,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在《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范围:绥阳县教育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条 审查原则。为妥善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对即将进入公开程序的各类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审查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各股室、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审查程序。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由各相关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对公开中可能涉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敏感性问题须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再按要求进行公开。未审查的不得公开。
第六条 各股室、各学校负责人应对信息内容的涉密性进行审查,签注“公开”字样,报局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参照此进行。
第七条 在绥阳县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审查程序。
(一)在各类文件制作过程中,各股室、各学校在起草文件送审时,应在发文稿纸上签勾“是或否公开”的选项,并由该股室、学校负责人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在网站公开。
(二)拟在绥阳县人民政府网公开的信息,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绥阳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开。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各股室、各学校要加强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各股室、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绥阳县教育局局机关各股室、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进行保密审查,造成政府信息失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没有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一年内被群众举报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的;
(八)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十)拒绝、阻扰、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
第六条 有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述。
绥阳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规范、准确和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机关制作或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我局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四条 我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八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告之申请人。我局将根据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和我局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及时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