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章 | ||||
1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2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第三条:防空地下室申请条件。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一同规划,按标准同步建设。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防护设计审核批准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该项目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取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认可文件:(一)发展改革委(局)等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二)国土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单体图。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3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4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5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第三条:防空地下室申请条件。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一同规划,按标准同步建设。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防护设计审核批准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该项目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取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认可文件:(一)发展改革委(局)等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二)国土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单体图。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6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建或者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 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款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8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防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五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9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 |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1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11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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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平时使用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13 |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14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公用和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平时使用公用或者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应当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办理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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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16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一条,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 1、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黔人防通字﹝2015﹞19号)第三条:防空地下室申请条件。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一同规划,按标准同步建设。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防护设计审核批准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该项目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在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取得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认可文件:(一)发展改革委(局)等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二)国土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单体图。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
17 | 对违法从事粮食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年第741号第二十条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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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中不诚信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年第741号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 | |||||
19 | 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不规范储备粮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1.09.27发布)第二十三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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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机构(支队[大队]、科室、站所等)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