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防范遏制森林火灾,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林区吸烟生火;
(二)严禁在林区上坟祭祖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在林区生火取暖、野炊等;
(四)严禁在林区使用火把照明、放孔明灯等;
(五)严禁在林区烧山驱兽、烧野蜂窝等;
(六)严禁在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内玩火;
(八)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烧山开荒和烧牧场;
(九)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十)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行为。
四、特殊用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气象允许且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前提下开展。农事用火严格执行“报备”制度,安全用火。
五、其他要求
(一)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二)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如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火令的,从严追责问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六、此令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阳县森林火警报警(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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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
联系电话 |
相关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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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防办 |
26222591 |
县林业局 |
26224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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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川街道 |
26221932 |
郑场镇 |
26312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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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草镇 |
26353129 |
蒲场镇 |
26323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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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镇 |
26170268 |
茅垭镇 |
2632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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枧坝镇 |
26178005 |
宽阔镇 |
2617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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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杨镇 |
28711992 |
青杠塘镇 |
2637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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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镇 |
26120011 |
温泉镇 |
2636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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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乐镇 |
26326001 |
小关乡 |
26300002 |
|
大路槽乡 |
26330011 |
绥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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