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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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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人民群众: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防范遏制森林火灾,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202510月1日起至2026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全县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林区吸烟生火;

(二)严禁在林区上坟祭祖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在林区生火取暖、野炊等;

(四)严禁在林区使用火把照明、放孔明灯等;

(五)严禁在林区烧山驱兽、烧野蜂窝等;

(六)严禁在森林防火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内玩火;

(八)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烧山开荒和烧牧场;

(九)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十)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行为。

四、特殊用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气象允许且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前提下开展。农事用火严格执行“报备”制度,安全用火。

五、其他要求

()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二)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如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火令的,从严追责问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

六、此令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阳县森林火警报警(举报)电话


相关单位

联系电话

相关单位

联系电话

县森防办

26222591

县林业局

26224729

洋川街道

26221932

郑场

26312088

旺草

26353129

蒲场

26323048

风华

26170268

茅垭

26320010

枧坝

26178005

宽阔

26179001

黄杨

28711992

青杠塘镇

26378001

太白

26120011

温泉

26368001

坪乐

26326001

小关

26300002

大路槽乡

26330011




  绥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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