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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绥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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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修订绥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绥阳县烟草专卖局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法制审核的基础上,现对《贵州省绥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绥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绥烟专〔2020〕3号)有关内容修订如下(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

一、修订内容

(一)将第七条中的“各市场单元网格年度零售点规划数量,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修改为“各市场单元网格年度零售点规划数量,于每年1月10日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登记备案有效期至下一次修改合理布局规定之日截止”修改为“登记备案有效期为1年”。

(三)将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被纳入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修改为“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第十条新增加三项免限情形,具体内容为:

第(三)项“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退役军人(曾参战或立三等功以上且未就业)、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除外)、低保户,可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只能本人或配偶、同住子女经营”;

第(四)项“相对封闭的厂、矿等企业且驻地人数200人以上的,可设1个零售点”;

第(五)项“为发展地方经济,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级单位行文要求予以特殊办理的,按“1店1证”原则办理。

(五)将第十一条“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残疾人(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退役军人(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贫困户(已建档立卡且尚未脱贫)、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指标的前提下,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予以优先办理,但仅限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实际经营”修改为“除本规划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退役军人、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特殊群体,确因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有办证指标的前提下,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予以优先办理,但仅限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只能本人或配偶、同住子女经营。”

(六)将第十二条第(四)项第2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镇乡、村范围内,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30米、直线距离2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测算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与申请场所进出口所在面的最近一侧外墙墙体或墙角”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其他镇乡、村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30米、直线距离2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测算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与申请场所进出口所在面的最近一侧外墙墙体或墙角”。

(七)将第十二条第(二)项第6目“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地板门窗、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母婴用品、床上用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售、汽车清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影院网吧、饲料种子、蔬菜水果、渔具玩具、饭店粉馆、水产糕点、熟食小吃、鲜花礼仪、彩票售卖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删除。

(八)将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修改为“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设立的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九)将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本规定的,通过自然淘汰和依法监管逐步优化布局”修改为“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本规定的,通过自然淘汰和依法监管逐步优化布局,但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限制规定周围已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不予延续”。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绥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绥烟专〔2020〕3号)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绥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1年11月修订版)

绥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绥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1年11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绥阳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绥阳县烟草专卖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绥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政策支撑等因素,对区域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尊重历史、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分类施策、服务社会、总量可控原则。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绥阳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布局以社区、行政村、街道、小区等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市场单元网格。以每年12月31日各单元网格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数量作为基准,根据各市场单元网格当年度卷烟销量、消费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分别规划下一年度各市场单元网格零售点布局数量。若某市场单元网格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上限后,该市场单元网格年度内不再增设零售点。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各市场单元网格年度零售点规划数量,于每年1月10日向社会公布并实施,与本规划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各市场单元网格的划分区域及年度零售点数量规划在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城镇建设、项目建设和人口布局等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网格划分及布局数量不合理时,可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所属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量已满的,以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然后按“退一进一、登记在先”的原则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每月申请登记备案情况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进行公示,登记备案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所属单元网格规划数量和受理时间限制,但选址范围在已建的商品批零贸易聚集地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属于零售点设置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

6.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7.符合延续条件,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8.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后1个月内,其他申请人在原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优先政策办理或零售户使用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二)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其他因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

(三)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退役军人(曾参战或立三等功以上且未就业)、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除外)、低保户,可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只能本人或配偶、同住子女经营。

(四)相对封闭的厂、矿等企业且驻地人数200人以上的,可设1个零售点。

(五)为发展地方经济,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级单位行文要求予以特殊办理的。

第十一条 除本规划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退役军人、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特殊群体,确因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有办证指标的前提下,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予以优先办理,但仅限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只能本人或配偶、同住子女经营。

第三章 零售点设置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但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商业企业或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申请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书报亭、冷饮摊点、过道柜台、夜市摊点、流动商贩等流动性经营摊点及简易搭建房、活动板房等临时性建筑;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且无法明确划分的;

3.生产、经营、存储化工燃料、化肥农药、油漆胶水、烟花炮竹、液化燃气、废物废品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4.实地核查时无法识别经营业态或在经营场所内无烟草制品展卖区域的场所;

5.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又在该地址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其他镇乡、村范围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30米、直线距离2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测算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与申请场所进出口所在面的最近一侧外墙墙体或墙角;

3.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经营食杂、日用小百货外的其他场所;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经营业态的界定参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设立的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本规定的,通过自然淘汰和依法监管逐步优化布局,但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限制规定周围已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有效期届满后依法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绥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绥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2021年度).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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